(1)单位负责人同一人的投标限制与允许情况
当不同单位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时,这些单位在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时需遵循特定规则。具体而言,只能有一家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这是为了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和不正当竞争。然而,如果这些单位虽然负责人相同,但参加的是不同的招标项目,或者在项目划分标段时参加的是不同的标段,法律并不对此进行禁止。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适用范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主要限定的是两个投标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形。这包括但不限于控股、管理关系等。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并未将法定代表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如夫妻、兄弟、父子等)列为禁止投标的情形。同样,同一企业法人控股的多个子公司参与投标也是被允许的。只要两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且它们之间不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即使存在共同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一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另一家投标人的股东、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情形,这些单位也可以参加同一个项目的投标。
(3)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限制条款
鉴于有共同控股股东的两家以上投标人之间出现协商一致相互串通的可能性增大,为了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招标人有权在招标文件中作出相应的限制投标规定。这些规定旨在预防潜在的不正当行为,确保所有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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