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工作的通知》,拟于2024年3月至6月开展全区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及各市、县(区)财政局在本级预算单位(含主管预算单位及其下属预算单位)中,随机抽取10%的预算单位(含主管预算单位及其下属预算单位)作为被评估对象,每家被评估对象至少抽取10个(不足10个的按实际数量)采购项目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分为内部管理情况、信息发布情况、质疑投诉情况、配合评估情况和其他事项情况五个方面。评估工作自2024年3月开始,被评估对象自查阶段(2024年3月至4月10日)。财政部门抽查阶段(2024年4月11日至5月15日)。汇总报告阶段(2024年5月16日至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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