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知识科普: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本案中的问题是招标人没有按照法规的时间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按照《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通知书发遜上存在一些缺陷,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到投标人A、B、C。
投标iso认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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